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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下一年度企业管理费用,根据州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实行延期兑现。

  第十三条 延期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按《凉山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州国资委决定或由公司章程规定)。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延期绩效年薪由州国资委实行专户管理,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到期按规定兑现本息。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制定相应办法并建立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州国资委核准,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国家和省州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州国资委年度考核结果将具体兑现情况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不得在兼职子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从变更次月起分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基薪和绩效年薪)及符合国家、省州规定和经州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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