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8〕2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州属国有企业:
《凉山州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州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凉山州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六)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制订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已与州国资委签订《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