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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淄博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淄建发〔2008〕88号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本办法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实施,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配合。
  第四条 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与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以外限定工程款拨款方式与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和条款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负主要责任;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建筑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发放到每位农民工手中。
  第六条 建筑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补充先行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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