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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医疗急救站、医疗急救点设置原则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医疗急救站、医疗急救点设置原则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淄卫字[2008]265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急救管理,健全完善院前急救网络,扩大医疗急救覆盖面,满足基层群众医疗急救工作需求,依据卫生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急救医疗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淄博市医疗急救站、医疗急救点设置原则和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医疗急救站、医疗急救点的设置,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区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区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的布局、覆盖人口、救治能力等情况,认真研究审核,报市卫生局审批。

  各区县卫生局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医政科。联系电话:2770736 2774888。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淄博市医疗急救站、医疗急救点设置原则和基本标准(试行)

  一、设置原则

  (一)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

  1、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急救服务半径超过8公里,或应急反应时间超过10分钟;

  3、覆盖10万人口以上;

  4、所属医疗机构功能完善,技术能力强,重视医疗急救工作;

  5、实行院站合一,人财物隶属医院管理,院前急救服从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调度和管理;医院院长或分管院长兼任急救站站长,急诊科主任兼任副站长。

  (二)医疗急救点设置原则

  1、距离中心城区20公里以上,平均急救半径10公里以上,或应急反应时间15分钟以上;

  2、覆盖3万人口以上;

  3、一般由所在区县二级及以上医院设置,挂靠乡镇(中心)卫生院;或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置,与就近二级及以上医院建立紧密型业务指导和接诊、转诊、会诊联系制度,主要承担院前急救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一)甲级医疗急救站

  1、业务用房:布局合理,每室独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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