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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一)“保证金”的缴交范围。

  “保证金”缴交范围为全州境内所有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

  (二)“保证金”的费额核定。

  矿业权人应缴“保证金”的费额,由勘查区或矿山所在地县市(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工程设计)》等资料核定和设计的参数指标,按“保证金”缴纳标准核算,经矿业权人认定后下发“保证金”缴纳核定通知书(附件3)。

  (三)“保证金”的缴交程序。

  一是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算各矿业权人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并交矿业权人核对认定。二是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送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核定通知书》。三是矿业权人自收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核定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附件4)。四是矿业权人持“保证金”缴纳核定通知书将款缴入县市财政支付中心银行账户“保证金”专户。五是凭“保证金”缴存凭证、相关材料到具体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领取相关证照。

  (四)“保证金”的缴交时间。

  新办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的,在提交办证资料时一并在所在县市缴纳“保证金”;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年检时办理“保证金”缴交手续。鉴于2008年《采矿许可证》年检时间已过,各县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底前须将矿业权人2008年应缴交的“保证金”征缴到位,并纳入国土资源目标管理。

  (五)“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保证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要对缴交人单独设立账户核算,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每季度结算一次利息。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保证金”收取、使用、管理、返还各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坐支、侵占、挪用“保证金”及利息。

  (六)“保证金”的返还与处置。

  矿业权人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的约定,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探矿活动结束、矿山闭坑或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时,应聘请具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施报告》,并向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验收,符合要求的,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附件7)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核定通知书》(附件5)。矿业权人凭验收合格通知书和“保证金”缴纳凭据到缴纳款项的财政部门办理“保证金”本息返还手续;探矿工程结束,由同一业主申请采矿权登记的,按拟申请采矿权人应该缴交“保证金”标准重新核定,探矿阶段已缴纳的“保证金”可以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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