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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对省级财政下达到市州并由市州部门或单位支出的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由市州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省级财政下达到市州并由市州进行二次分配到县市区的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市州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2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划入所开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四条 对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中列入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预算支出的,其支付管理按照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与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县级财政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到县级相关部门或单位,并区分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

  (一) 对属于县级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物资采购和服务采购等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

  (二) 对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各项惠农补贴支出,按照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设立的“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户”。

  (三) 对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出,将资金支付到贷款银行或企业收款人。

  (四) 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直接发放给农民以及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强农惠农资金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有关账户。

  第十八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对于通过该账户直接支付的业务,应当于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级财政部门,并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县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和支付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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