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本地区的土地违法态势、土地违法数据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对不按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要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
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
强化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切实提高土地执法监管执行力。
(一)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支持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
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书面交换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信息联网共享,即时交换信息。
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调查工作。
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移送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分的,应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