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实行动态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数据是劳动保障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劳动保障监察和有关部门核算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