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8〕120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 《
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全面实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 “十一五”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目标的实现,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土是万物之本,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我省是水土流失较严重的省份之一,随着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荒漠化严重,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等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为水土流失,使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日益加剧,给人们的生产、生活、生存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已成为当前和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从总体看,我省水土流失状况仍较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还十分突出。一些生产建设单位有法不依,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不采取任何水土保持措施,任意取土、挖砂、排弃,破坏植被,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特别是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呈现逐年增加趋势,给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黑土地保护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已经成为我省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各级领导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国策宣传,强化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有效遏制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生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