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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经济补偿。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为方便结算,便于操作,出让土地统一按现行基准地价各级别、各用途及使用权类型不修正进行计算;划拨土地权益价按现行基准地价各级别、各用途及使用权类型的80%计算。土地价差补助由同级政府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
  八、切实做好灾后受损住房核查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对辖区内城镇居民住房损毁情况进行详细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受损住房的名称、位置、结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居民户数、损毁程度、直接经济损失等,并分类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抓紧对受损住房进行安全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编制重建实施规划。对毁损无法居住的住房,要及时组织拆除排险清理,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核查鉴定工作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并逐级上报房屋毁损情况。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全市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巴中市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级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程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督以及住房重建项目的规划、建设、施工手续的办理、竣工综合验收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用地供应或调整;发改、财政、民政、公安、监察、税务、审计、物价、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市政府将把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并逗硬奖惩,以确保城镇住房重建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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