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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二)廉租住房。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今年各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以及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城镇毁损住房家庭在过渡期内,由各地统一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予以保障。
  (三)住房供应。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自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购(租)其他住房。
  五、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和重建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依据重建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
  (二)市区及三县城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原址为其重建住房;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联建房)的,可由原售(建)单位组织在原址重建。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在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为原居住职工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毁损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建设或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规划和建设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面积,但不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确因规划调整增加重建面积,其增加的面积不得超过原毁损房屋总面积的20%,且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开发企业重建,增加面积部分房屋的销售按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城以下乡(镇)居民满足原址重建条件的,鼓励原址自建住房,地方政府要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由乡(镇)居民按原住房标准异地自建,并享受与城市居民一致的各项优惠政策,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乡(镇)居民自建住房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保证住房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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