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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的住房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应将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拨付给各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由各地包干使用。住房加固修复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分户计算,在加固修复工程经同级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后,由同级财政直接拨付给房屋产权人。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和严重破坏三种类型,对受损房屋的认定必须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类型补助标准见表二:
  表二:城镇受损住房加固修复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

0.1-0.3

0.4-0.5

0.6-0.8


  轻微损坏中不需要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
  因灾受损需要加固维修的住房,缴纳了住房维修基金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四、大力加强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要根据实际,加强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一)安居住房。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群众。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住一套。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项目利润不高于3%。安居住房具体销售价格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巴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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