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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2、高收入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0.5-1万元。
  3、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由县(区)政府(市本级为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在本级自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中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底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其中,年收入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为低收入家庭。各家庭的收入由所在单位和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审查、张榜公示后自下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市、县(区)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减免的税费主要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减半征收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市、县(区)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的房价政策性优惠。县(区)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制定。
  2008年5月11日前在巴中市城镇购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本地农村人口和外地户籍居民,可按本地城镇户籍居民同等享受政策补助。其住房的使用性质、数量、产权界定,由产权管理的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共同认定。
  三、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的通知》(川建发[2008]52号)及我市的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尽快对受损住房的安全进行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等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破坏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要加固的住房提出加固技术方案,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房屋。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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