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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一)资金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包括中央、省驻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补助方式为发改现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家庭人数以家庭户口簿登记为准,下同),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其中: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以外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介于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实例标准见表一:

  表一: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

3人户

4人户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

2.7-2.9

3-3.2

3.3-3.5

低收入家庭

2.4-2.6

2.7-2.9

3-3.2

一般收入家庭

2.1-2.3

2.4-2.6

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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