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教育培训。各县(区)农业机械化学校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培训项目,发挥好应有功能,提高培训水平。一是建好培训场所,配齐硬件设施和教学器材。二是编好教学大纲,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时间教学,针对不同类别的机具把握教学侧重点。三是把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切实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扎实排查整改。农机安全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农业机械的基本情况,要定期和不定期深入田间、院户,对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特别是拖拉机)的生产经营状态、安全隐患逐一进行排查,对非法改装、无牌无证、黑车黑户、超期服役和已到报废年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对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用车辆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载人、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要充分发挥村社、基层农机安全管理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农机违法违章信息举报和监督机制,及时查处各种农机违法违规行为。
(四)抓好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宣讲法律规章、安全生产常识,分析事故案例,提高农机驾操人员的自我安全意识,特别是要向广大农村群众告知搭乘拖拉机、三轮车的危险性,引导群众安全出行。
(五)加强乡村道路管理。全面改善乡村道路通行条件,加强管护,切实提高乡村道路通行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要汇同交通、公安、农机、安监等部门,对本辖区的村道路全面验收。对符合通车条件的,由交通部门完善标志标牌,允许车辆通行;对达不到车辆通行标准的,要封闭整改,待符合条件后方可予以通行。
三、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的管理保障
(一)到位人员编制。按照川府发[2007]11号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配备农机管理人员,乡(镇)至少应保证有一名农机专职安全管理员从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保障经费及装备。各级财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保证足额预算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和检测装备,切实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监管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完善安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基层组织的管理作用和农机安全互助协会的帮扶功能,建立农机、公安、交通、安监、质监、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参加的安全管控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农机主抓、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