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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
(合建[2008]1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纠正和预防近一时期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存在的一些质量问题,建立维护正常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秩序、流通秩序和使用程序,确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了贯彻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强民用建筑新建、改造过程中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能否可持续健康发展,各相关单位要将抓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为近一时期的重要工作,专人负责,明确责权,狠抓落实,务见成效。

  二、相关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做到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出厂销售。经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单位(企业)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禁“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在市场流通。

  三、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工程使用中的采购、设计、审查、进场查验、见证取样等各环节中的自身职责,提高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四、市建委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大对建筑工程中使用建筑材料和产品的执法力度,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抽查、监测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单位将依法处罚,重大、典型案例将向社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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