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预防与处置跨省(市)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工作专项预案》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预防与处置跨省(市)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工作专项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九日
巴中市预防与处置跨省(市)界水污染纠纷
应急工作专项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巴中市辖区内跨省(市)界水污染突发事件(以下统称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对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水污染危害程度,确保巴河流域及辖区下游沿岸群众的饮用水和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环保部《
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环保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巴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巴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巴中市预防与处置跨省(市)界水污染纠纷应急工作专项预案》(以下简称《专项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中市辖区内重金属选矿废水、有毒有害的生产性废水、危险化学品大量渗漏、倾倒或爆炸造成影响相邻市、县(区)河流水环境质量的特大、重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或巴河流域各支流上游地区发生的特大、重大、较大跨界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我市辖区水环境质量的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要求查处的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跨省(市)界水污染纠纷的分级处理原则
1、涉及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突发事件和污染纠纷的,协调省环保局派出现场工作组参与处理,并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和组织协调工作。
2、涉及跨市界的污染纠纷由上下游市政府进行协调处理。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相邻两市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环保局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共识的,按协调意见落实。经协调无法达成共识的,由省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准,并按省政府批准的意见执行。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