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定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8]1495号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江西省建设培训中心行业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函》(赣建办函[2008]7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财规[2004]47号)的有关规定,你厅培训中心在开展业务培训时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须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范围进行培训,其收费标准由你中心自主确定。
二、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费:根据实际授课时数每学员每课时按3.00元的标准收取;培训所需的教材、培训所需的场地费据实收取,有关支付凭证请妥善保管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