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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合建[2008]170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市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学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二、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规定,公示和明示节能信息。

  三、施工过程中拟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设计变更和报送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按要求于15日之内公示,变更信息公示应与原设计节能信息公示并行张贴。

  四、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节能信息公示内容按照《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进行约定和明确。

  六、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或交由设计单位填写后,由建设单位制作后交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张贴,张贴公示尺寸应不小于60㎝×80㎝。

  七、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助落实施工现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张贴。

  八、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纳入工作范围,监督检查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张贴及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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