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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比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比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8〕23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湘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于近期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安排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情况;政务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情况等(检查考核细则由省政务公开办另发)。

  (二)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11月中旬前,各市州、县市区完成自查;11月23日前,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驻湘单位完成自查。

  2、检查阶段。11月25日至27日,省检查组对各市州进行检查;12月8日至12日,对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湘单位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式和要求

  1、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各市州在自查阶段,要对所属县市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排名,并将排名情况于11月21日前报省政务公开办。

  2、省检查组在检查各市州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再检查2个县市区(其中随机抽查1个)。

  3、请各部门、单位认真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近两年工作成绩及特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下一步工作打算、意见及建议。

  4、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对检查情况形成综合报告,并连同各单位的书面汇报材料一起报省政务公开办。

  二、评比奖励

  (一)奖项设置。设置“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先进个人”、“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示范点”、“全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示范点”等奖项。

  (二)评奖比例。(1)“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市州评定比例为50%;各市州分别推荐2个县市区参评;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湘单位评定比例为20%。(2)“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先进个人”由各市州推荐1-2名候选人参评;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湘单位先进个人在“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中产生。(3)各市州在推荐的先进单位中遴选1个县市区(第一批示范点单位除外)作为第二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示范点”候选单位;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湘单位候选示范点的推荐工作由省政务公开办负责。(4)各市州分别推荐1-2个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全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示范点”候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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