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型设计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每间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原则上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按每人20平方米建筑面积、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按每人1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建设。设置符合标准的卫生间和盥洗室,不单独设置厨房,一半房间满足大寒日2小时的采光要求。
(二)在住宅用地上新建两项公寓的,可按照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置少量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成套户型,设置符合标准的卫生间和单独设置厨房。
(三)在住宅用地上新建两项公寓,可配套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0%比例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厨房(或食堂)、文化设施及其他公共活动室等与租赁者相关的设施。
(四)新建两项公寓的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间(套)0.18个车位的比例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每套(间)不少于3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五)单一产权的两项公寓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工作纳入属地管理。
五、审批程序
为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建立两项公寓项目联合审查制度,按照简化手续的原则,将两项公寓建设审批纳入绿色通道。
(一)新建程序。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区政府(不含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建委提出两项公寓建设申请,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进行现场联合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可参照拆迁安置房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建设。
(二)改(扩)建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所在区政府提出改(扩)建申请。
2.区政府组织工业部门或招商部门审查后,向市建委申报。
3.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现场踏看并联合审查。
4.市建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立项。
5.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凭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到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并承诺因城市建设需要对改(扩)建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实施拆迁时,仍按原有的用地性质进行补偿。市规划局根据市发改委的立项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涉及改变现有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结构安全负责,做好居住功能等方面的设计工作。市规划局应根据情况征求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