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8〕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以下简称两项公寓)的建设进度,为创业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两项公寓建设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原则
两项公寓是解决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的政策性租赁用房,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政府适度保障和“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责任主体
以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组织建设并落实拆迁和配套工作。具体建设主体由责任主体提出意见,经市建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一)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建设项目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并组织建设,其选址一般应为创业人才相对集聚的区块。
(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项目主要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通过新建和改(扩)建闲置建筑两种方式实施。新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选址一般应为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聚的区块。
(三)在实施“撤村建居”农转居公寓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时,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按一定比例配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
(四)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存量土地新建两项公寓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对利用10%留用地新建两项公寓的,项目用地不受招拍挂的限制。
市、区、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大两项公寓建设的拆迁安置力度,并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两项公寓的开工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三、优惠政策
(一)新建两项公寓的建设用地性质规划为住宅,纳入保障性住宅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新建两项公寓(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宿舍)涉及需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予以免缴;
(三)两项公寓建成后承租人的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按照居民标准收费;
(四)单一产权的两项公寓可免缴物业维修基金。
四、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