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全市节能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杭州市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
二、奖项设置
评选活动设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节能先进企业、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三、评选原则
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客观、择优的原则。
四、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凡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凡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元。
在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奖励的同时,对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未完成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煤罚款2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未完成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煤罚款15元。
节能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对节能降耗项目的投入,不得用于对政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处罚资金上缴市国库;对未及时上缴处罚资金的区、县(市),由市财政局实施年终扣款。处罚资金纳入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二)节能先进企业。
对与各级政府和部门签订节能目标责任制,并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节能成绩突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达到85分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在各区、县(市)推荐的基础上,评选出60家(其中商贸旅游企业10家)为杭州市节能先进企业,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每家4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节能降耗项目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