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代拟文稿报送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代拟文稿报送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203号)


市政府各部门:

  2007 年12 月,市政府办公室对代拟文稿的报送进行了要求,许多部门能按规定报送,但也有一些部门仍存在代拟文稿不规范问题。根据《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要求,现再次对代拟文稿的拟稿、报送重申如下,希各部门严格按此执行,否则作退文处理。

  一、凡需以市政府(包括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在代拟文稿时必须使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拟稿笺”(式样附后,各部门可下载使用),不得使用部门自制的拟稿笺,更不得随意设计或更改市政府办公室的拟稿笺。

  二、代拟单位应将以下栏目填写完整、清楚:“承办单位”:即为拟稿单位(非部门科室);“拟稿人”:文稿的起草者;“核稿人”:单位负责公文核稿的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拟稿人的办公室电话和手机号码;“主送”、“抄送”、 “文件标题”、“主题词”应逐栏填写完整、准确。部门自身需要的文件份数在份数栏写明“加印”份数。其他审核程序应在单位内部完成。

  拟稿人、核稿人、负责人必须对以下栏目提出意见和进行重点审核。“密级”:涉密内容应准确注明秘密等级(即:绝密、机密、秘密,如能标注保密期限的,同时标注保密期限),不涉密内容标注“非密”;“可否上网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拟稿单位必须对文稿提出“可公开”或“不公开”的明确意见,如果属于不公开事项,附不公开的理由说明,以便相关领导对公文上网公开进行审核。

  三、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在“承办单位意见”栏上将发文目的、依据、起草情况、要求作简要说明(如内容较多,可另附单页说明),承办部门签署意见时不得将签发栏、会签栏挤占,其他部门会签时应在会签栏内签署意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