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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四)积极探索宅基地退让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退让后有关户籍、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在宅基地整理过程中放弃宅基地进城镇落户。对自愿放弃原有全部宅基地使用权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户,由各区、县(市)财政从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等土地出让收入或复垦指标有偿使用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按其退出的合法宅基地面积给予适当补偿。放弃并腾退的宅基地,除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村民外,优先复垦为耕地。
  (五)切实加强农居建设管理。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鼓励城市规划区内集中建造多层、高层公寓,以切实提高城郊结合区域的土地利用效率。今后市区绕城线内的农转居公寓,应建成高层、小高层住宅(受景观、限高、日照等特殊原因影响,只能建多层住宅的除外)。
  八、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一)健全土地供应全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保密例外的原则,建立完善土地供应信息公开的规范与制度,土地供应计划、供应过程、供应结果、利用状况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信息均应在国土资源网站上公布。根据国土资源部规定,供应划拨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后,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均应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国土资源局网站等相关媒体,将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已构成闲置但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土地,要发出督促动工通知书,严令其限期动工;对闲置时间已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房地产用地还要征缴增值地价费用。土地出让合同应对增值地价予以明确,并暂按闲置土地被查处时的市场评估确定价与原土地出让价差价的20%征收),并责令其限期动工;对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应坚决无偿收回。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查处闲置土地的典型案例在本部门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责任,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为单元,政府主导、各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防控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防范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农业、公安、林水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土地用途监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工商、环保、消防、公安、卫生、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加强配合,深化管理,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依法严肃查处。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工业厂房用途的监管,严禁工业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利用工业(含仓储)、教育科研、基础设施等用地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利用工业(含仓储)用地开办各类教育培训、医疗机构的,工商、教育、消防、卫生等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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