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挂牌起价经地价评估、集体会审决定,起价不得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价格。
(三)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对未构成闲置但尚未完全开发利用的土地和其他厂房空闲土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通过积极动员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进行处置利用。对协议收回的土地,可按原出让价格或市场评估确定价格予以补偿。对该部分土地盘活利用增加的收入,按市政府规定使用。
对工业用地出让后10年内要求转让的,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有权作为第一收购人,按原出让价(不计息)收购,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10年后转让的,按市场评估确定价收购。若第一收购人放弃收购,其他土地受让方受让土地,必须满足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的相关功能定位要求。
工业用地可调整出让年限,可先签订出让期限为5年的土地出让合同,待项目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再签订后续年份的土地出让合同。
七、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科学编制镇(乡)、村规划。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空间布局,逐步缩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定严格控制新建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规模。各地要抓紧完成镇(乡)、村规划编制,明确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撤并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翻建农居。需新建农居的,应统一安排在村镇发展区域规划内,并鼓励建造多层住宅。
(二)严格农村建设用地审批。所有建设项目均应优先考虑使用闲置地、废弃地,尽量少占用耕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各地要切实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用地面积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坚持建新拆旧的原则,农民新建农居后,原宅基地须收归村集体所有;有旧宅的农户申请新建房屋的,应出具建新拆旧书面承诺,并作为宅基地审批的必备条件之一。对现农居点人均建设用地规模偏大的村庄,可暂停其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审批。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各地要全面摸清现有废弃宅基地、工矿等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分布情况。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抓紧开展建设用地复垦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明确近期、中期和远期建设用地复垦任务及项目区位。积极开展宅基地整理工作,鼓励开展整村整理。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自2009年起每年至少完成一个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