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科研项目用地管理。自国发〔2008〕3号文件下发之日(2008年1月3日)起,对新设立的科研项目用地(包括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改变为科研用地的),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对国发〔2008〕3号文件下发前利用自有工业、仓储等用地调整为科研用地且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协议出让的,仍按协议方式出让,但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科研用途的,应严肃查处并责令限期恢复。其实际改变用途期间的土地收益,应按照两种用途的市场评估确定价的差价与土地还原利率进行补缴;对已擅自改变用途,但经规划部门批准整体变更为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该地块连同地面建筑物重新招拍挂出让或按照两种用途的市场评估确定价的差价双倍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各地要根据土地市场供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出让方式和方案,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规划部门要会同土地储备中心、做地单位对尚未出让的大面积地块的规划进行优化,合理确定出让面积。除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地块外,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出让地块面积较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发建设时间。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具体开、竣工时间,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未按期开工或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1日,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5‰缴纳违约金。
(五)严格控制出让地块规划调整。对土地出让合同或招拍挂文件中明确的土地用途、规划指标等土地使用条件(含集团总部用地约定、招商引资约定、销售转让限制等特别条款),不得擅自调整,如需调整,原则上应收回土地后重新出让。
如用地单位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等变更土地使用条件(工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除外),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召集相关利益主体(含原竞买单位)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将土地使用条件拟变更情况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如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用地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市场评估确定价差价的双倍补缴出让金。本文件下发前已经市政府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金仍按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市场评估确定价差价补缴,但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出让合同中已约定违约责任缴纳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基础设施和科研用地等作为项目用地开发的,允许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依法整体转让,除出让合同有约定的外,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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