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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政策引导,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一)严格执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严格审核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发改、经委、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核准或审批手续。
  市建委要会同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办、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指标,严格各类基础设施用地土地利用控制标准。
  (二)完善建设用地合同的管理。按照国家新颁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划拨决定书,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约定或明确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规划部门要提出住宅用地容积率的上下限指标、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三)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国家级开发区工业项目达产后税收贡献度一般不低于30万元/亩(含慈善捐助等社会公共事业支出),省级开发区和重点工业功能区工业项目达产后税收贡献度一般不低于25万元/亩,其他工业项目税收贡献度一般不低于20万元/亩。
  各开发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符合扩区条件的,要积极申请对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进行整合,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进行扩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一)继续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用地,以及各类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实行有偿使用;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有偿使用,待省政府出台政策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二)严格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均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非经营性用地经规划批准调整为上述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按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严格实行招拍挂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各区政府、有关做地单位要在出让前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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