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
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缓减土地供求矛盾、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保护保障、节约集约和维权维稳的理念,着力形成规划引导、市场调节和依法管理等机制,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一)强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按照“总量控制,保障重点,统筹兼顾,依法用地”的原则,每年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市区年度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用地计划应结合区域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建设项目考核等因素,综合确定市区各区域、各类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方案,提高用地指标分配的科学性和使用效率。
(二)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定期开展转而未供项目用地清查,对因项目取消或规划调整、征地拆迁等原因无法实施项目建设的地块或用地指标,均应依法进行盘活利用。每年3月底,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清理出的转而未供项目提出调整或取消意见,经发改、规划部门同意后,办理盘活指标或盘活地块的手续。
(三)加强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市区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发改委根据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申请,会同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编制;
市区年度经营性用地做地计划、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编制;
市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人才公寓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等部门编制。
各类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应与年度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行动计划相衔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各类项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用地指标、规划红线和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到位。每年年初,由市考评办会同相关部门对上一年度三类项目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