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 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