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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8〕5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储备原则)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第五条 (储备粮油权属)
  市级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 (管理职责)
  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牵头协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质量、安全及储备业务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单位选择)
  市粮食局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选择确定承储单位,并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合同。
  第八条 (承储单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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