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内容
(一)增发养老金对象:我市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夫妻。
(二)增发养老金标准: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各增发100元养老金。
(三)增发养老金时间:2008年10月1日前符合领取条件对象,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增发养老金(2008年10月1日前符合增发养老金条件的不再补发);2008年10月1日以后进入的领取对象从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当月起增发养老金;发放对象亡故的,从亡故的次月起不再增发养老金。
(四)在农村中既符合增发养老金标准、又符合计生奖励扶助和农村低保条件的夫妇,同时享受增发养老金、奖励扶助金和农村低保金,不互相冲抵,实行叠加发放。
三、资格确认
(一)夫妇双方必须是农业户口,户口认定以公安户籍为准,年龄认定按公安户籍核准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
(二)夫妇双方合并计算现无子女、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三)夫妇双方均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四)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妇。
(五)夫妇双方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其新组建家庭的子女数合并计算是否符合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计生户条件,判定其是否享受增发养老金。
四、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下一年符合增发养老金条件对象,每年1月31日前可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料复印件各三份,交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议,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手续在每年的2月27日前一并上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科)。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议并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