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七)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好、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全力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八)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地块成交总价款及前期开发成本,合理确定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和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的次数。出让金达1亿元及以上的,可按30%的比例首付;5000万元-1亿元的,可按40%的比例首付;5000万元以下的,可按50%的比例首付。土地出让金余款由原来的1个月付清延期至3个月付清,土地出让金在1亿元以上的,余款可延期至6个月付清。将土地交付之日作为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九)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向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十)在2009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等建设规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一半规费,余款最长可延期至办理销售许可证前。
(十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年终汇算清缴。
(十二)科学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在满足整体规划的条件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要,调整房屋的套型结构。在建项目经批准后,可对房屋套型设计作适当调整。
(十三)加大对高层建筑发展的扶持力度。为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鼓励各开发企业开发高层建筑,并给予政策扶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高层建筑在土地供应上给予优先安排。今后对高层建筑中7层以上(含7层)部分建筑面积,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所有12层以上(含12层)高层住宅,减半征收高层住宅电梯安装监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