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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泰政发〔2008〕147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一)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在市区购买自住房,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限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审核发放。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首套自住房的首付比例由30%下调为20%,申请二次(含)以上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40%降为30%。提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对于个人购买住房,可以提取使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租住住房而产生的房租。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标准。一户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子女的,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实行购房财政补贴。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凡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契税税率为1%的,给予购房款总额0.7%的补贴;个人非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 契税税率为2%的,给予购房款总额1.4%的补贴;凡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给予购房款总额1%的补贴。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由房管部门负责发放,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和管理工作。
  (四)支持外来人口购房落户。外来人口在市区购房的,可凭房屋产权证办理户口落户手续,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五)规范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拟建拆迁安置房项目一律停建,今后新建拆迁安置房全部纳入限价商品房建设程序。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拆迁人可通过购置方式,优先安排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
  (六)加强新增住房建设审批管理。今后市区住房建设一律纳入商品房建设程序,建设主体必须为具备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对企事业单位新增自建住房土地供应和规划审批,严格控制个人新增自建住房审批。对于已出让的工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严格控制将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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