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2008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计划》的通知
(徐政发〔2008〕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市区2008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
徐州市市区2008年解决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实施计划
根据《徐州市市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08-2010年)》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年度计划目标
(一)住房保障对象
2008年住房保障对象为: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二)住房保障标准
1、住房困难标准。2008年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2、住房保障面积标准。2008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租赁住房补贴标准。2008年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其他符合条件并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其中1人户按2人补,2-4人户按实补,4人以上户按4人补(几人户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
(三)住房保障目标。2008年市区总计划开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计划投资6亿元,其中市政府组织建设廉租住房200套、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0万平方米、3000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由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且提出申请的城市低保家庭采取轮候的原则安排廉租住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按照轮候的原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出申请租赁住房补贴且符合条件的采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
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