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且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其中1人户按2人补,2-4人户按实补,4人以上户按4人补(几人户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条件等,适时适当调整保障标准。
(九)保障目标。2008年底,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10年底,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08-2010年,三年建设廉租住房约3.55万平方米、710套,经济适用住房约95万平方米、1.4万套,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任务,努力使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基本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要求。
四、 保障性住房供应及资金安排
(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1、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建设廉租住房710套,3.5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约95万平方米,1.4万套;对于没有轮候到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及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来解决其住房问题。
2、建设区域。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均匀分布、集配结合、交通便捷、规模适度的原则进行规划布局,以方便群众生活就业。
3、建设标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及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服务功能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4、建设年度供应指引。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供应情况:
年度
| 廉租住房建设量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
|
套数
| 面积(万㎡)
| 套数
| 面积(万㎡)
|
2008年
| 200
| 1
| 3000
| 20
|
2009年
| 250
| 1.25
| 5000
| 35
|
2010年
| 260
| 1.3
| 6000
| 40
|
合计
| 710
| 3.55
| 14000
| 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