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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参保单位及其离退休人员应按市机关社保局的要求,按期提供有效的资格认证情况和资格认证材料。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效资格认证材料的人员,市机关社保局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重新认证后,恢复并补发其基本养老金。
  (四)发现离退休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保险待遇的,市机关社保局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责令其退还,并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如数追回,对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应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及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定期验证、换证手续。办理以上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机构编制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不能提供以上材料,未参保的,不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参保的,市机关社保局停止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金,自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到2012年5月1日止。
  十三、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退职年龄计发月数
40233
41230
42226
43223
44220
45216
46212
47208
48204
49199
50195
51190
52185
53180
54175
55170
56164
57158
58152
59145
6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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