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谋职业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可按规定对其个人账户一次性进行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或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或单位)工作年限×0.3%×120个月。补贴费用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市机关社保局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参保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撤并的,应提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市机关社保局应及时对其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全面稽核。有欠费的,在缴清欠费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相关文件规定的转企改制、撤并之日起,市机关社保局停止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金,终止与转制或撤并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含利息)部分。
(六)市机关社保局为每位参保职工统一发放《养老保险手册》,每年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职工本人,一份放入养老保险手册,用于记录职工参保、缴费情况,作为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的依据,《养老保险手册》由单位统一保管。《个人账户对账单》应认真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到市机关社保局核实更正。
九、养老保险稽核
(一)市机关社保局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采取实地或书面稽核的方式对参保单位的职工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核查。
(二)市机关社保局应提前三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三)实地稽核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核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书面稽核由市机关社保局发放稽核表格,由被稽核单位如实填报。
(四)取得基础稽核数据后,市机关社保局应与被稽核单位沟通情况并将稽核的数据及时反馈给被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应在10日内对稽核数据进行核实确认并提交书面意见。
(五)经核查,参保单位存在漏保、漏缴现象的由市机关社保局向被稽核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并监督参保单位限期整改。
(六)参保单位拒绝整改的,市机关社保局可采取优先征缴稽核欠费等措施督促参保单位实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参保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十、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一)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由参保单位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审查,市机关社保局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