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欠费单位退休人员待遇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所在单位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所欠费用后办理退休手续,全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力补缴所欠费用的,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每欠一个月养老保险费,其养老金总额核减1%。单位和个人欠费补缴完整以后,从补缴之月起恢复核减前的养老金标准,并将已核减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全额一次性补发。
七、个人账户管理
市机关社保局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 。
个人账户每年记息一次,即: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载一次利息。上一年以前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定期储蓄利率计息;上一年1-12月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正常缴费的按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利率的50%计息,未正常缴费的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跨年度补缴欠费的,个人账户利息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的50%计息。
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含利息)。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含利息)尚有余额的,一次性将余额部分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
(一)参保职工调动时,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统筹范围人员流动时,个人账户基金转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缴费(含利息)。
2.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个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含利息)。
3.2000年1月以后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4.在年中调转时,只转移当年记入个人账户本金,不转当年应计利息。
在省内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转移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全部储存额(含利息)。
(二)转入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存储额不间断计息。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前不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转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市机关社保局重新缴费不足15年的,在转入时根据不足年限长短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手续,转移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缴纳补偿金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补偿金按转入后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且缴费基数按每年递增10%计算。补偿金并入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