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又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最高不超过180元。其中,1985年工改以前离退休的,在以上基础上增加20元。
4.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0元,2008年1月起提高到600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0元,2008年1月起提高到500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20元,2008年1月起提高到400元。
5.部分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1-2个月生活补贴标准: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6.物价性保留津贴:女干部51.5元,其他人员49.5元。
7.交通费标准:
(1)离休干部:地级每月40元,县级每月24元,科级及以下每月16元。
(2)退休干部:地级每月30元,县级每月20元,科级及以下每月15元。
8.丧葬费标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400元。
(二)聘用人员计发标准
聘用人员退休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执行。聘用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补贴性养老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
2008年8月起调整为:
1.基本养老金。⑴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5%计发。聘用人员无论何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其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并缴费满15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按其实际缴费年限的最后5年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乘以35%计发。⑵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表)。
2.补贴性养老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再提高1%。
(三)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由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聘用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办法审批。欠费单位应在补缴后再进行调整和补发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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