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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相关标准办理一次性结清手续。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应参未参的人员,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养老问题由其工作单位负责。
  (三)因病(非因工)伤残等退(职)休
  因病(非因工)伤残并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办理因病(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职)手续。
  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数量,因病(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正常退休总人数的10%以内。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职工因公(工)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费用由单位负担。
  五、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一)在职工作人员及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为:1.基本离(退)休费;2.物价性保留津贴;3.职务津贴(限全额单位);4.劳模荣誉津贴;5.教龄津贴;6.护龄津贴;7.部分离休人员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8.护理费;9.交通费;10.养老保险津贴;11.丧葬费;12.绩效工资。
  (二)聘用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为:1.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补贴性养老金;3.丧葬费。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及调整
  (一)在职人员及自谋职业人员计发标准
  1.养老金按本人缴费年限、退休、退职前岗位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1)退休人员
  缴费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缴费年限满10年(合同制工人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退职人员
  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 缴费年限满10年(合同制工人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
  2.养老保险津贴(个人账户补偿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除以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附个人账户补偿金计发月数对照表)。
  3.荣誉津贴标准。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获得一次的,每月60元,两次的每月100元,三次的(最高)每月150元。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每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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