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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4.由外地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从本人参加工作至原工作地机关事业单位启动实施养老保险时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5.符合政策规定的并由有关部门审批接续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不包括从事特殊工种等增折的工龄。
  四、退休及审批程序
  (一)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1.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男60周岁,女干部及女聘用人员55岁,女工人50岁。
  (2)因病提前退休:男50周岁,女45周岁。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55周岁,女45周岁。
  (4)退职:因病(非因工)伤残,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提出退职申请。
  2.缴费年限
  合同制职工、自谋职业人员和聘用人员连续缴费满15年,其他人员连续缴费满10年。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谋职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经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后,由市机关社保局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或者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费期间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审批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参保单位及档案托管部门应按照单位申报、市机关社保局审核、人事部门审批的程序,及时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其中聘用人员退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由市机关社保局按月发放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外的项目由原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中旬将当月基本养老金通过银行存入本人存折。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或个人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申请缓退的,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申请办理缓退手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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