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每两年调整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在职工作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目前暂按本人缴费基数的5%缴纳;聘用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缴纳;自谋职业人员没有聘用单位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负担。
3.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缴费申报与缓缴
1.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制度。参保单位应在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5日-25日)及时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市机关社保局)申报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参保单位也可按季申报缴费。按季申报的,应在每季首月申报期内申报缴费。自谋职业人员及聘用人员可每年申报缴费一次,在当年任一月份的申报期内申报缴费。
逾期不申报缴费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
2.参保单位因财务状况困难,一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在申报期前提交《养老保险费缓缴申请》,写明缓缴的金额、缓缴期限以及养老保险费的筹措措施,经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不计收滞纳金。
3.单位和个人需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现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跨年度补缴时还应加收利息。
滞纳金、利息并入保险基金。
4.遇有工资、养老金(离退休费)调整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应按新的工资总额自政策规定的执行之月起补足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三、视同缴费年限
在未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由所在单位申报,市机关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1.退伍士兵的军龄、下乡知识青年下乡期间视作缴费年限。城镇义务兵退伍后,因组织原因等待分配的时间,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劳动合同制职工,按照规定接续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应当补费。
2.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人员,自收自支单位1995年12月31日在册的职工,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差额拨款单位1996年12月31日在册的职工,其1996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人员,1996年1月1日后由企业调入自收自支单位、1997年1月1日后由企业调入差额拨款单位的职工,其1992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