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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劳社[2008]358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

  根据《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范围及对象
  市直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
  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
  市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及聘用人员;
  自愿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谋职业人员(流动人员)和市级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缴费基数
  1.在职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包括下列工资项目:(1)岗位工资;(2)薪级工资;(3)职务津贴(限全额拨款单位);(4)物价性保留津贴;(5)燃料补贴;(6)保健性津贴;(7)年功性津贴(包括护龄、教龄津贴);(8)目标津贴;(9)绩效工资;(10)奖金;(11)特殊行业补贴;(12)地区津贴;(13)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2.自谋职业人员以人事部门核准的本人应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列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包括:(1)岗位工资;(2)薪级工资;(3)绩效工资;(4)保留津贴;(5)燃料补贴;(6)目标津贴。
  3.聘用人员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实发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4.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在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总额与离退休(职)人员统筹支付养老金总额之和。
  (二)缴费比例
  1.参保单位、自谋职业人员和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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