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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试行)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为长期公示。

第八章 意见采信

  第二十九条 公众有权对规划行政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并做好意见和建议的收集、记录、整理和归类工作。

  第三十条 规划管理部门对收集、记录、整理、归类后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规定,作出准确的判断,完善或修改相关的规划许可行为。

  第三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召开座谈会,参加公众意见的采信研究并形成纪要,交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随案件归档。

  第三十二条 意见的采信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规定,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规定要求的必须采信。

  第三十三条 采信后的意见必须公示,需要说明和解释的必须说明和解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修改及补充。

  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全省规划公示办法的执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责令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或者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周期。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现场管理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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