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听证人员、规划许可审查人员、听证当事人、证人、规划督察员、行政监察人员等。
第八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其中,审查该规划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审查规划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公职人员。
记录员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记录听证活动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或者与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二)与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第十条 听证当事人包括规划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规划许可申请人是指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是指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的,可共同推选1-3人为代理人。
第十一条 公众可以持居民身份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旁听,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听证参加人数及听证场所确定旁听人员。旁听人员在听证期间不得发言或扰乱听证秩序。
第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听证纪要。涉及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组织听证自接到申请或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听证情况由组织听证的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报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听证工作所需经费、设备、场地、条件等由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