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实行全天24小时驻矿工作制度,要保证通讯畅通、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的各项指令及时得到传达和贯彻,严格交接班制度。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制度,严禁空岗、漏岗、脱岗。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次。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电话查岗及调阅驻矿日志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年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全年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和总结,依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五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考核评比成绩优异的;
(二)所驻煤矿全年无死亡事故、轻重伤事故显著下降、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的;
(三)对所驻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督促有力,成效显著的。
奖励标准:一年内所驻煤矿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每人发放一次性奖金1万元;两年内所驻煤矿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每人发放一次性奖金3万元;三年内所驻煤矿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每人发放一次性奖金5万元,经各产煤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符合条件的,享受副科级待遇。奖金由县、乡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由所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存在重大隐患不报告的;
(二)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发现未能及时发现和同一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
(三)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