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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规定情况,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部门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及各种指令落实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入井规定人数及出煤量不得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发放安全手册制度等,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监督所驻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及隐蔽工程的施工生产情况;

  (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时,要责令煤矿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隐患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工作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监督指令时,要立即提请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处理;

  (六)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日报告、周排查、月总结制度。每日要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一次矿井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每周要开展一次全面的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每个月要召开一次矿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分析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七)坚持井下安全监管与地面安全监管相结合、突出井下监管原则。驻矿安全监管员实行每天至少1人次跟班入井检查制度,对当天入井人数、工作任务、井下安全隐患及当班隐患整改情况等要认真记录,及时掌握井下各工作地点的瓦斯、风量等情况;

  (八)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隐瞒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煤炭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及时反映矿井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情况;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所属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驻矿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通讯和交通补助、入井津贴。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九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要严格遵守驻矿工作纪律。驻矿期间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矿方及其职工、社会的监督。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矿方安排、组织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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