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08]115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一日

  洛阳市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水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条件及选派

  第二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二)工作表现突出,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

  煤炭专业院校毕业、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标准、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能力且具有井下工作经验的人员,及具有国有重点煤矿工作经历或担任过煤矿矿长、区队长职务的人员,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各产煤县(市、区)政府从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中选派,经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不得选派临时工。

  第四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每矿至少派驻3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代表县(市、区)、乡(镇)政府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与所驻煤矿无隶属关系。

  第六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统一指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代表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