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
(锡政发〔2008〕27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苏委发〔2003〕703号文件和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快落实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锡山经济开发区的资源与效益优势,推动锡东片区开发建设发展,培育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带动极和增长极,现就做好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造国内一流开发区为目标,按照“精简、效能、集中、授权、创新”的工作原则,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配备更强的力量、配置更好的资源,进一步改进、完善对开发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全力推动锡山经济开发区转型优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原则。在统筹协调市级部门行政许可职能的前提下,按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管理和市场准入(企业设立)管理“两条龙”行政服务的要求,坚持“科学、合理、依法”的原则,梳理职能、落实授权、优化管理。
(二)效能原则。坚持“支持开发、服务建设”的宗旨,以权力下放、派员委托为主要形式,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力求优化行政服务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
(三)集中原则。锡山经济开发区设立集中受理服务大厅和相应办公区域,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集中进驻,集中行使赋予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四)授权原则。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进驻锡山经济开发区行使审批职能的人员和职责,并在本级权限内授权到位。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许可权的同时,规定相应职责,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五)创新原则。在坚持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锡山经济开发区在实施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要注重进行创新服务、创新管理的有益探索,逐步完善集中审批的体制机制。
三、实施内容
根据市政府《关于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协调会议纪要》(锡政会纪〔2008〕172号)精神,在坚持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目录的基础上,参照市政府下放新区的经济审批权限,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44项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审批职能,其中涉及市发改委的有5项、市经贸委3项、市国土局9项、市建设局7项、市外经局4项、市环保局3项、市规划局6项、无锡工商局5项、市国税局1项、市地税局1项(详见附件)。